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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:加强基建项目管理,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

发布时间:2021-07-23阅读次数:



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

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,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。

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,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,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。

严禁转移、侵占、挪用政府投资资金。

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

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,与城市规模、空间尺度相适宜,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;

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,确需建设的,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,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;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。

严格落实“项目四制”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,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。

落实招标投标制,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,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。

落实工程监理制,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,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、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。

落实合同管理制,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、施工、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,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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